清华大学教室管理规定

第一条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。为了更好地合理使用教室资源,规范有序地管理教室,保障教学活动正常进行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公用教室由学校统一管理,专用教室由各有关院(系、所)管理。

第三条 公用教室用途变更需由主管校长或教务长签字批准,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。

第四条 全校教室由注册中心统一依据本科及研究生教学计划调配使用,物业管理中心、信息化技术中心配合完成教室使用过程中的相关工作。

第五条 教室必须按照课程表安排进行使用。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安排的教室和使用时间展开教学活动,不能随意更换教室或更换在教室的上课时间。

第六条 因故改变课程表中的教室安排或上课时间,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《调课申请表》,院系分管教学的负责人签字审核,注册中心负责人批准才能重新安排。

第七条 课程表中没有安排使用教室的其它任何活动,若需要使用教室必须履行教室借用手续,经注册中心安排才能使用。

第八条 教室内各种教学设施及公共财产,使用人应予以爱护。不得随意拆卸、搬离教室。损坏公物,照价赔偿。

第九条 自觉维护教室环境卫生。禁止在教室楼内乱丢各种废弃物;禁止在教学楼内张贴各类商业广告;禁止在教学楼内吸烟。

第十条 保持教学区安静。禁止在教学楼内高声喧哗、唱歌、跳舞、高声播放音乐、踢球、叫卖东西等;未经许可,禁止在教学楼内及教室内举行各种形式的聚会、晚会、棋牌等活动。

第十一条 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教室楼,严禁使用明火,严禁移动和毁坏防火器材及防火标志。

第十二条 使用教室内电教设备,应遵守设备的操作规程。严禁使用功率不匹配的外接电子设备。

第十三条 不能任意占用教室或教室座位。不能在教室就餐;不能反锁教室门自习。

第十四条 使用教室应注意节约用水、电,离开教室时自觉关灯。

第十五条 遵守教室使用时间,积极配合教室管理员工作。早上7:00教室开门,非考期晚上10:00,考期晚上10:30教室关闭。

第十六条 教室仅限校内各单位及学生团体使用。个人和校外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一律不能借用。

第十七条 教室实际使用内容应和借用表一致。若有违反,一经查实,根据情节轻重,对相关单位进行全校通报和停借教室等处理。

第十八条 各部处、院系借用教室,必须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活动内容。学生团体需借用教室,应由学生部、研工部或团委主管审核活动内容。

第十九条 各部处、院系非教学活动(开会、培训等),使用教室按照校内收费及标准核定小组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。

第二十条 商业宣传为目的的各类讲座、培训或举办晚会、放映各种娱乐电影概不借用。

第二十一条 专用、各类培训、讲座需连续或长期(一学期)借用教室需要主管领导批准